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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用电属于居民生活用电范围?

  按照《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浙价电〔2006〕23号)规定,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(指楼道灯、住宅楼电梯、水泵、小区及村庄内路灯、物业管理、门卫、消防、车库)等生活用电;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小学、所有中等教育(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)学校、为残疾人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教育用电;高等教育学校的学生公寓、宿舍、食堂、浴室用电;敬老院、孤儿院、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、收容服务场所用电。但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用电。
发布时间:2006-08-08 15:18:31
文稿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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